中華黃埔研究學會章程

內政部112年5月19日台內團字第112028096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中華黃埔研究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成立宗旨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冀望對學校之教育、品格、校務與武德,以及對社會、產業、建軍與未來發展之趨向,進行廣泛和系統性的研究,擬將成果反饋國家、社會及學校。

第三條本會任務

一、成立專項研究;校史研究、國家發展、社會結構、軍民(文)關係、科技研究、產業發展、國際關係及地緣戰略等八個面向。

二、搭建研究平台:建構黃埔軍校創建歷程,以及其發展過程

三、開發焦點課題:供黃埔畢業校友、社會賢達與有興趣研究的學者、專家,擴大力量,對軍民關係之啟迪、軍文關係之促進,架構建立和維繫,提供建議與策略

四、推動各界交流:藉由學會舉辦論壇、交流活動,集思廣益彙整社會各方意見,提供學術參考廣納眾智,以及提供諮詢服務。

五、發行研究期刊:得辦理期刊(電子期刊),俾利於歷史研究,廣開領域,集智眾成,建構有利國家、社會、學校的實質成果,以及資料保存。

第四條主管機關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第五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本會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高雄市前鎮區一心一路241號3樓,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會員及會費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對黃埔歷史有興趣或有投入熱忱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2/3同意審查同意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一千元整。若一次性繳納六千元,即可為永久會員,勿須繳納常年會費。

二、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2/3同意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得推派代表 1,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叁萬元整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新台幣叁萬元整。

第八條會員權利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若為顧問,則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會員組成

會員按如下比例分配組成:黃埔軍校退休老師佔1/5;黃埔各期別校友(含退休隊職幹部)及其眷屬佔2/5;研究學者佔1/5;社會賢達佔1/5;佔比修正得交由會員大會表決,出席人數須達2/3以上,並得出席人數3/4表決通過;另黃埔校友同期別,以1人為原則。

第十條理監事任期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理事組成

本會置理事 11 人(含常務理事 4 人,其中 1 人為理事長,另 3 人為副理事長)、候補理事 4 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二條監事組成

本會置監事 3 人(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 1 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三條會員義務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四條會員除名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會員出會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一般會員於5年內,未在本會期刊中通過審查相關論文壹篇 (含)以上發表並刊登者;合著發表者視同有效刊登。

五、理監事每2年內,未在本會期刊中通過審查相關論文壹篇(含)以上發表並刊登者。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 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詳見附件–中華黃埔研究學會組織架構)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九條理監事選舉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條代理常務理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代理常務監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監事任期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五條理監事解任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六條秘書長及秘書處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設立秘書處,下轄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經理事長推薦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七條衍生組織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架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名譽理事長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顧問若干人(顧問團),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九條出版品

本會得向相關主管機關申請出版與本會宗旨任務相關之論文期刊(紙本與電子版),並由理事會遴選1人擔任總編輯,總編輯負責徵集論文、編輯期刊、出刊事宜,論文是否符合刊登資格審查,由理事會不記名2/3多數決決定。

第四章會議

第三十條會員大會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召開之。

第三十一條代理出席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人為限。

三十二條大會決議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三條召開會議

理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3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四條出席會議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3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